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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標分類已改變的問題
今年實行了新版分類表,我是去年申請的,分類補正時可以申報新版分類中的項目嗎?
在新版分類表實行以前申請商標注冊的,所申報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分類原則和標準適用舊版分類表。
在新版分類表實行以前申請商標注冊的,所申報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分類原則和標準適用舊版分類表。
例如,《類似商品和服務區(qū)分表》2015文本中,“昆蟲針”屬于第16類。尼斯分類第十版2016文本第26類新增商品“昆蟲針”。相應地,《類似商品和服務區(qū)分表》2016文本第26類新增“昆蟲針”,第16類刪除“昆蟲針”。申請人在2015年遞交了商標注冊申請,在2016年收到補正通知書,若申請人想申報商品“昆蟲針”,應仍按2015文本在第16類申報,不能按2016文本在第26類申報。
分類調(diào)整后需要重新注冊嗎?
注冊商標的專用權,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(服務)為限。申請人應當根據(jù)商標注冊證上載明的商品(服務)項目與需要獲得商標專用權保護的商品(服務)是否一致,來判斷是否需要重新注冊。注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,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。
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,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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